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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生活困难补助金

来源:未知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7
摘要:法院判决男方支付生活困难补助金

惠州中院判令:离婚案男方每月须拿出700元作为女儿抚养费

 

  4月19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涉及离婚案件儿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用做出二审裁定:责令罗某每月从广东省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中划拨700元到陈某账户上,作为其女儿罗细娜的抚养费;在处理个人房产前必须保障其女儿的抚养费用得到完全保障。据了解,这是广东法院发出的第一张财产保护令。

 

  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2006年底,35岁的陈某与惠州某公司因病内退、年近60的职工罗某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5月正式结婚。同年10月份,女儿罗细娜(化名)出生。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以及年龄上的差距,尤其是罗某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家庭暴力和酗酒恶习,让陈某无法忍受。

  2011年7月13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二人离婚,并提出了由罗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0000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小孩18岁)、支付困难帮助金80000元等诉求。

  2011年8月,一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罗细娜由母亲陈某抚养,并达成调解一项。对抚养费用等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罗某作为病退职工,经济也比较困难,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超出罗某经济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比较适当。同时,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法院不能同意原告要求由被告给予支付离婚时困难帮助金的请求。

 

  为女儿抚养问题“踢皮球”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某认为,如果罗某每月仅支付500元抚养费用,凭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负担女儿的抚养问题,要求二审法院重新裁定抚养权归属问题。据介绍,在二审庭审现场,夫妻双方将小孩抛弃至法庭,就女儿抚养问题互踢“皮球”。

  惠州中院认为,由于双方一审离婚等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且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应依法按照申诉处理,故上诉人陈某关于撤销本案一审中关于婚姻问题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被上诉人罗某已经年届花甲,而上诉人陈某与之相较年轻得多,同时所生育子女系女孩,因此,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角度来看,由母亲陈某抚养更加适当。

  而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已经退休,每月退休金仅仅2400元,上诉人陈某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1000元已经超出被上诉人经济承受能力及实际情况,鉴于被上诉人罗某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其每月增加200元抚养费给婚生小孩,故法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抚养费从每月500元调整为700元。

  对于陈某要求由被上诉人给予支付离婚时困难帮助金,根据被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二审法院裁定由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予上诉人陈某生活困难帮助金20000元。

  就对罗细娜抚养费问题发出的财产保护令,惠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长郑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为了防止罗某通过赠与、抵押等方式将自己的可得收益和现有财产处理,使其每月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有合理的保障,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了财产保护令。

 

    宜昌离婚律师郑磊律师点评:虽然该案发生在广东惠州,但是适用的法律是相同的。该案值得注意的一是,一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仍然能够上诉?二是,离婚诉讼中一方生活困难而对方有能力帮助的,可以请求离婚帮助金。二是,就抚养费问题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护令。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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