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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房产证写他人名字,后来打官司要回房屋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0
摘要:宜昌律师郑磊认为:购房合同、房产证都写他人名字,但实际出资人与购房者与合同签订方、房产证登记方不符。当事人辛某借用侯某的名义
购房合同、房产证写他人名字,后来打官司要回房屋
 
     一、购房合同、房产证写他人名字,后来打官司要回房屋的真实案例
     侯某与辛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辛某以侯某的名义,购买位于宜昌市某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99平方米,总价款496万元,交付期限为2014年1月。在买房过程中,一切手续均用侯某的名义,产权归辛某所有。在签订协议当天,辛某以侯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以侯某名义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购买上述房屋。此房于2012年3月取得房产证,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是侯某,房屋交付后辛某在该房内居住.
    2016年3月,辛某找到侯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按照协议约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给侯某15万元,但此时侯某要求辛某支付90万元,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辛某认为,他从2014年1月就住在所购房屋内,并交纳各种费用和归还银行贷款。侯某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辛某坚持只支付15万元给侯某。多次交涉无果,侯某将辛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腾房。
     宜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为一般商品住房,现登记在侯某名下,侯某已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但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且被告辛某持有所有与购买房屋有关的合同、权利证书、房屋使用等材料的原件并一直居住在该楼房内。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法院遂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辛某。
 
     二、房产证、购房合同写他人名字,为什么能打官司要回房屋呢?
     宜昌律师郑磊认为:购房合同、房产证都写他人名字,但实际出资人与购房者与合同签订方、房产证登记方不符。当事人辛某借用侯某的名义,自己实际支付首付款和偿还银行贷款,但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是侯某的名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人即是不动产的所有人。那么是不是说不动产登记内容就是认定其所有权的最终依据呢?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与实际不符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确实存在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变更,登记权利人或登记机关不同意变更的,实际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该条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后,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上的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人就是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但有证据证明登记权利状态和实际权利状态不符的,实际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予以纠正。本案中,辛某正是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档案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了自己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法院才依据这些证据最终将房屋判决归属辛某所有。
 
     三、购房合同、房产证都写他人名字来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宜昌律师:购房合同、房产证都写他人名字来买房本身存在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借名购买,因为《借名协议》的效力不能保证,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造成人财两空的不利后果。
     此外,在证据方面,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且为防止借名的意思表示被认定为借款关系,应在合同中明确区分,书面协议中可以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请第三方见证合同。同时,还需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以证明实际出资人身份。


购房合同、房产证写他人名字,后来打官司要回房屋
房产证、购房合同写他人名字,为什么能打官司要回房屋呢?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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