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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中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01
摘要:离婚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院结合双方多次离婚、复婚、同居的事实,认定了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对双方第一次结婚后购买的所有房产进行了分割。
【案例一】撤销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效力
裁判要旨:双方在离婚协议之外签署了假离婚约定书,证明了离婚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效力,重新分割房产。

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7年2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同时签订了一份假离婚约定书,约定双方的离婚属于假离婚,是为了购买二套房所做的选择,同时约定如果一方不予复婚,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于李女士的条款无效,并且不复婚一方需要给对方50万的违约金。
    两个协议签订后,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双方开始购买二套房产,最终第二套房产还未购买,李女士表示不予复婚,同时认为没有假离婚,双方是真离婚,第一套房产归属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属于自己。王先生认为,双方离婚是为了购买二套房产所办理的手续,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以假离婚约定书为准,双方争议的第一套房产应该进行重新分割,并且要求李女士支付自己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在2017年2月5日解除了夫妻关系,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但是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购买二套房,同时双方签订了假离婚约定书,对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做了约定,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分割第一套房产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撤销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对第一套房产按照夫妻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了重新分割。违约金当然是不予支持。


【案例二】离婚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认定属于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法院结合双方多次离婚、复婚、同居的事实,认定了房产属于共同共有,对双方第一次结婚后购买的所有房产进行了分割。

    刘女士与白先生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刘女士名下有一套位于通州的房产,婚后双方欲购买二套房产,于2008年8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通州的房产归白先生所有。离婚后,房产过户至白先生名下,同时白先生将通州房产出售,出售房款所得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刘女士,后刘女士用卖房款重新购买了通州的两个商铺。商铺购买后,办理了所有的产权手续后,双方复婚。
    2009年6月,双方为了购买朝阳区的房产,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之后,双方以通州房产抵押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400万,作为购买朝阳区房产的首付,朝阳区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同时以男方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办理完所有购房手续后,双方于2010年2月又复婚。
    2016年7月,女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女方指的夫妻共同财产仅为男方名下的朝阳房产,通州两套商铺离婚时已经约定归女方,并且说朝阳房产系由自己名下的商铺贷款购买,自己出资较多,要求按出资份额多分。
    白先生认为,双方两次离婚系为了购买房产的假离婚,并且每次购买房产后均进行了复婚,双方离婚均非真实意思表示,现在真离婚,应该对双方在第一次结婚登记之后所购买的所有房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双方多次离婚又复婚,在离婚期间分别购买了通州的商铺、朝阳的商品房,且商铺及商品房均是在双方在离婚后及复婚期间购买,分别登记在女方和男方名下,虽然女方主张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双方两次离婚协议均约定婚后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所有,但是"所有财产"的表述属于约定不明,且双方离婚后还一直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并在同居期间购买了房产,两处房产结合双方婚姻情况及离婚后共同生活情形,应认定属于共同财产,现女方主张离婚,应该对其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三】离婚和财产分割是不能反悔的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处理财产。

张先生与田女士于2016年3月为了购买二套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田女士所有,存款500万全部归张先生所有,双方也未签订任何假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双方还在一起共同生活,离婚半年后双方开始购买二套房产,第二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第二套房产购买完成后,男方不再回家,并以双方已经离婚为由,拒绝复婚。
    由于第一套房产属于老房子价格较低,预估300万左右,第二套房产属于新房,价值预估800万左右,两套房产差距悬殊,田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对双方名下的两套房产重新进行分割。而张先生主张第二套房产系双方离婚后购买,且出资均来自于自己账户,而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存款归自己,第二套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第一套房产在离婚协议约定很清楚归女方所有,自己不要求分割,离婚协议属于生效协议。
【法院判决】
    离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经过离婚登记已经生效,田女士主张离婚系假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离婚真实有效。同时,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后财产分割做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予以尊重,田女士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没有证据表明离婚系双方非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田女士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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