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笔记(十二月) 学习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地点: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参与人员:全体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主讲人:李青山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区分原则 虽然婚姻关系将两个原本独立的个体结合在一起形成生活共同体,但个人依然有独立参与市场经济的行为自由。 (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原则 利益平衡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进行比较、权衡,从而确定何种权利应优先保护。 (三)成本最小化的利益分配原则 利益衡量能够解决不同位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何者应当得到优先保护的问题。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在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亦应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使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状态。 三、经营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出现财产混同,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名义实施借款行为,后将相关款项用于公司经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到期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个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五,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了公司发展,以个人名义与投资方签署对赌协议,对赌失败后承担所应承担的债务。 (一)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共债共签 共债共签原则是指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形成的债务,在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时,债权人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举债方配偶必须确认共同承担债务的方式预防风险的发生。 2、事后追认 无论何种方式,追认的内容需要明确该笔债务属于承认夫妻共同债务、或承诺与举债方共同承担偿债义务、或确认该笔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债务人的配偶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后,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和利息的情况,不应直接认定属于事后追认的情形,仅代表其知晓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且愿意给予举债方经济支持,但并非直接代表与举债方具有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如果举债方配偶知晓举债行为但并未提出异议,或仅书面确认同意由配偶还款,仅能代表举债方配偶对于举债行为 (二)共同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时,需要考虑非举债方的持股情况,如果非举债方仅少量持股,并且不参与公司经营,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需结合是否有其他参与经营的行为或者是否从中获益来综合判断。夫妻双方任职情况。如夫妻双方均担任能够直接接触公司运营的管理职务,则法院倾向于认定存在夫妻共同经营的可能性会较大。夫妻双方与经营主体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如债务人配偶名下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多次互相转款的情况。所借款项的具体去向。如果借款后,使用配偶账户收取相关款项,或配偶名下账户与借款账户存在经济往来。为借款进行担保的情况。如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或夫妻双方均为股东的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三)共同利益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种为直接获益型,另一种为间接获益型。直接获益型夫妻共同债务系指所获利益直接来源于该笔债务。间接获益型夫妻共同债务系指无法判断所获利益是否直接来源于该笔债务。如举债后,家庭出现与正常收入不相符的异常大额消费,由此合理推测该笔债务为创造夫妻共同利益做出了贡献,进一步可以推测举债方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举债的可能性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