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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3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叫精神损失费不严谨)的主要法律规定集。

 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叫精神损失费不严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不易把握,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判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身权益遭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金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主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有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部分规定特别提示:
    1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4、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5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6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8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形: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
、加害给付之诉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编者注: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一事不再理便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4
、第八条第一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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