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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采取申报制

来源:三峡晚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4-23
摘要:宜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也采取申报制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
宜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也采取申报制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财产申报制度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3月20日,猇亭法院刚刚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宜昌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系老年夫妻,二人经人介绍于1986年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婚后双方修建和购置了多处房产和商铺,并共同开办了一家诊所。2007年之前因男方有家暴行为,女方多次离家出走,双方当事人曾分别在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在男方写下保证书后,均调解和好后撤诉。
 
2023年1月,女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结婚近37年,婚后财产涉及房产多处、共同经营的诊所、股票等财产若干,财产关系复杂。沟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财产范围、财产分割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厘清财产状况及分割范围,猇亭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并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变成双方法定义务,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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