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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律师申请信息公开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1
摘要:2015年10月,吕平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已具备竞争条件”是指什么样的竞争条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一、律师就“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致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5年10月,吕平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已具备竞争条件”是指什么样的竞争条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1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回函,虽然表示吕平所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但对其咨询的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一、《通知》对放开价格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明确限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目前,我国住宅小区普遍成立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也就是说总体上具备了一定的竞争条件。基于上述情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知》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交由业主与接受委托的经营者协商议定,政府不再直接进行干预。 
  二、在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份答复,再次明确了住宅小区公共停车设施的价格,由代表业主权益的业主大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或停车服务企业来商议决定。”吕平说,这是针对小区整体车位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设施部分,相当于全体业主自己的房屋,如何处置跟开发商没有关系。 

  二、住宅小区除规划的商业设施外 ,其余属业主共有,收费应由业主决定。

  “那么,如何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设施部分’呢?” 
  这个问题,正是目前成都众多住宅小区内,业主与开发商存在争议的地方,也是由于业主法律知识较弱,导致权属被混淆的真正原因。 
  “事实上,只需要确定规划图纸上明确的‘商业经营性质的设施’范围就可以,除它之外,剩余的公共服务设施,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一部分,就包括了公共停车设施”。 
  国家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其中第六部分“公共服务设施”有如此解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除了‘商业服务’设施权属开发商外,其余公共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
1992年5月实施的《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中已明确:权属小区业主全体共有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成本,已计入“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也就是说,这部分设施的成本已计入了销售价格,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缴纳了这部分设施的建设成本,其无可厚非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重复收费,更无权租售。”他说。 
业主可通过哪些渠道,明确所在小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一是查看规划图纸,图纸上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商业经营性质的设施,有明确规划和标注;二是到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报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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