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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的微信,法院会认定吗?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9
摘要:微信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结合诉讼的过程来分析,王宝强代理律师只是以该证据辅助证明马蓉转移财产的事实。

马蓉的微信信息,法院会认定吗?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离婚律师郑磊帮您从目前的流出马蓉微信信息图片来看看王马离婚诉讼究竟为什么这么安排。
 
一、微信证据很难被法院采信,这其中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
 
1、主体认定难,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怎么确定该微信号是被告所有使用?二是怎么确定该微信号的信息发送是被告本人所操作?比如,是不是她手机丢了,别人恶意发送的呢?我们知道,涉案被告的微信用户名仅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那么微信信息的发送方是否是马蓉本人呢?故微信的主体身份很难判定。
 
2、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信息仅仅是截图或照片,而且内容比较含糊不清,这种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记鉴定等方式判别微信内容真伪,微信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3、甄别手段少。微信的发送和接收信息是否可以造假,比如有专门的软件伪造微信信息,这个套路在微商里面用的太多了,怎么甄别呢?
 
二、结合诉讼的过程来分析,王宝强代理律师只是以该证据辅助证明马蓉转移财产的事实。
 
1、待证事实。从网上流传的马蓉的微信信息内容上看,该证据主要证明了马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如上所述,在没有另外的证据来辅助证明的话,光凭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很难认定这一事实。而转移财产则就有迹可循了,证据也好收集,但转移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要有一前提,即一方离婚时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所以微信信息上面可以清楚的看到,马蓉为什么要转移财产。目前只有这几张微信内容图片流出,不排除王宝强他们故意这么做,就是强调马蓉转移财产是为了离婚侵占王宝强财产。
 
2、诉讼请求也能说明该情况。与他人同居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从王宝强代理律师临时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诉讼请求来看,说明他们对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不报很大希望。


 

马蓉的微信,法院会认定吗?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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