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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农村建房类判决意见汇总

来源:未知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2-23
摘要:宜昌法院农村建房类判决意见汇总 1、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判决 上诉人将自有房屋建设承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完成房屋建设并完成交付,双方办理结算并由上诉人出具欠条,该情形应视为上诉人已经对被上诉人完成的房屋建设成果验收认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
宜昌法院农村建房类判决意见汇总

1、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判决
 
    上诉人将自有房屋建设承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完成房屋建设并完成交付,双方办理结算并由上诉人出具欠条,该情形应视为上诉人已经对被上诉人完成的房屋建设成果验收认可,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欠款,上诉人辩称房屋交付后出现檐板断裂、阶沿地砖出现空心质量问题,要求被上诉人进行修复但其并未完全修好,上诉人亦辩称应待房屋修复好后才能支付剩余欠款,并上诉主张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或维修房屋至质量合格,但涉案房屋既已完工并交付验收,上诉人验收之后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进度工程款项,其述称的房屋质量问题系在建房验收之后新产生的争议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亦未就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提起反诉,且本案中对房屋是否修复合格及因质量问题后续所需维修费已不便或难以准确核实,无法直接在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的工程款21000元,其诉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只能先在2000元质量保证金范围内解决,若该质量保证金还不足以抵扣维修费用,上诉人可在搜集维修费用后另行依法主张。
 
覃远贵、李志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05民终110号
 
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

     对于雇佣关系主体的认定:中间人按照与房主谈定的大工200元/天邀约同村赵某前来施工,中间人除自己的大工报酬之外,并未从中另外获益,因此,按照农村建房“点工”惯例以及中间人也只是按照大工取酬的事实,应认定同村赵某与中间人等人均是受房主雇请,而非受中间人雇请。中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受伤,雇主房主作为劳务接受者,依法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间人作为施工的直接指挥者、组织者,对于施工安全保障采取措施不利,发生墙体倒坍事故造成赵春林受伤,其对于本案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雇者在施工中疏于注意安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刘华山、赵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5民终3245号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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