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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为劳动者索回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07
摘要:宜昌郑磊律师代理某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成功索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000元。
宜昌郑磊律师代理某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成功索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000元。

王某经宜昌西陵区某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宜昌分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因竹林公司一直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拖欠2016年5月以后工资未予发放,王某于2017年8月1日与该宜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该宜昌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未给王某缴纳社保,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向宜昌市区某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该宜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该宜昌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支付王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2000元(8个月)。宜昌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磊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的经营者应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这个案例也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劳动者可运用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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