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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律师郑磊为当事人“争回”3万元损失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3
摘要:郑磊律师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被害人的过错只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其侵权责任。由此,即使受害人与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也应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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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桑塔纳超速经过路口时,与骑三轮车的李先生相撞。交管部门认定两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来李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和幼子将轿车司机、司机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原告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得到法院支持,于是原告依法上诉。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的郑磊律师代理李先生家人的二审诉讼,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法庭上,郑磊律师提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严重超速,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郑磊律师表示,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法合理,并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相关代理意见,判决上诉人获赔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律师点评

  郑磊律师介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或死亡的,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受害人与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一般不再支持了。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结果是否会改判,成为本案最大的焦点。

  围绕这一焦点,郑磊律师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被害人的过错只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不是免除其侵权责任。由此,即使受害人与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也应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是在数额上可酌情减少而已。本案的结果也是对该类案件审判实践的一次突破。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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