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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利息,我应该找他要利息吗?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23
摘要: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宜昌市民:借条没写利息,写的今年1月份还,到现在还没还,我应该找他要利息吗?
 
郑磊律师:你应该找他要逾期还款的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借款合同来说,借款人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以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果出借人将所出借的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够预见到。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也是基于借款人迟延了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该条中按照约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该条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迟延利息计算上,当然包括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出借人的违约损失。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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