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旗下栏目: 交通事故 劳动工伤 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
宜昌律师郑磊在线

甄子丹的精神损害赔偿才5万元 普通人就更别提了(2)

来源:新浪司法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3
摘要:甄子丹自耿卫国发布上述言论后,不仅没有遭受到任何物质损失,更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甄子丹没有任何精神损害。请求法院驳回甄子丹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耿卫国先后在2012年多次以联络各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的
  甄子丹自耿卫国发布上述言论后,不仅没有遭受到任何物质损失,更获得了巨大的收益。甄子丹没有任何精神损害。请求法院驳回甄子丹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耿卫国先后在2012年多次以联络各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表了针对甄子丹的大量负面言论。
  2011年9月24日,甄子丹与星光灿烂香港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香港公司”)签订了《艺人和武术指导协议》,该协议约定电影暂定片名为《终极解码》,甄子丹出演男主角,并从事该电影的武术指导工作,电影拍摄期间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2月10日。耿卫国为中国大陆地区导演,别名檀冰,系北京市金神音响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26日,金神公司与北京星光灿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签订《联合出品电影<终极解码>协议书》(以下简称“《<终极解码>协议书》”)。此后在2011年12月30日,金神公司、星光公司与北京宇际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际公司”)签订一份《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签订后,甄子丹与耿卫国即不存在工作联系。
  金神公司于2012年9 月29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终止协议》无效,要求星光公司返还因筹备《终极解码》支付的费用3 471 050元。该案经一、二审,最终由(2013)一中民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金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期间,甄子丹出任主演的影片《特殊身份》自2013年10月18日起在全国公映,公映许可证为[2013]第435号,出品人为星光公司,联合出品人有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宇际公司等六家公司,导演为霍耀良,甄子丹同时担任该片监制及动作导演。《特殊身份》的片尾字幕中出现“导演檀冰”的字样,旁边注明“名称系依据合同约定署名”。
  法院认为,耿卫国在不同场合和时间发表的针对甄子丹的构成对甄子丹名誉权的侵犯;耿卫国所述甄子丹的公众评价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免责。
  耿卫国发表的上述针对甄子丹人格、基本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法守法情况的言论,使用了贬义性甚至是贬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论。耿卫国所称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涨片酬、拒绝退还片酬、拒绝解除合约、抄袭、涉诉等行为,对演艺人员而言属于未遵守职业操守甚至违法的行为,存在对其演艺事业构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耿卫国在发表相关言论的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传播其所称他人提供的与甄子丹相关的信息时,亦未经核实即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捏造虚假事实或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甄子丹的不当评论的诽谤行为。
  社会公众对特定对象的社会评价存在于内心之中,要求受害人承担社会评价降低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与法律保护公民名誉权的主旨不符,故受害人有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为第三人所知即可推定为必然影响了其社会评价。耿卫国作为导演,以自己在工作中与甄子丹接触的经历为着眼点,围绕具体的影片拍摄对甄子丹作不实陈述,该方式容易误导公众,使公众更加容易相信其陈述的真实性。另外,耿卫国对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提高片酬”、“抄袭”等指责,也会极大损害甄子丹作为一名演员在演艺行业的声誉,影响其职业生涯,降低社会对其的评价。在耿卫国发表相关言论后,对甄子丹的网络负面评价明显增多,也证明耿卫国的言论已对甄子丹的社会评价产生了现实的降低。
  耿卫国在与甄子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被判决驳回之后,未经正当渠道表达其意见,而是多次在公开场合,利用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针对甄子丹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属于违反了“公开发布言论”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的注意义务。另外,其在与甄子丹并无任何法律关系时单方指责作为甄子丹“罢演”、“违约”,在甄子丹通过媒体澄清事实后仍继续针对甄子丹就同一事件继续发表不当言论,置他人于无法辩驳之境而混淆视听,具有“泄私愤”的嫌疑,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甄子丹名誉权的愿望,并希望扩大不良影响,其言行显然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
  法院认定耿卫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甄子丹的名誉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耿卫国在《南方周末》、《新浪网》向甄子丹书面赔礼道歉;耿卫国赔偿甄子丹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观点
  这些年,中国人都知道有了个叫“精神损害赔偿”的词。
  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等等受到了侵害,人们的第一想法是告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当然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时代的进步。
  我身边经常有许多朋友遇到这种情况会问我,索赔多少精神损失好呢?
  我往往会告诉他,大约法院保护的范围在数千至万元左右,一般不会超过这个数。
  朋友们往往很吃惊,自己的人格权难道如此不值钱?因为这点赔偿金连吃顿饭都不够。
  我总是笑笑,没办法,目前的中国司法就是这个水平。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甄子丹诉耿卫国名誉侵权案件就很说明问题。
  法院查明
  耿卫国先后在2012年多次以联络各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表了针对甄子丹的大量负面言论。
  耿卫国发表的上述针对甄子丹人格、基本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法守法情况的言论,使用了贬义性甚至是贬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论。
  耿卫国所称甄子丹罢演、无故要求涨片酬、拒绝退还片酬、拒绝解除合约、抄袭、涉诉等行为,对演艺人员而言属于未遵守职业操守甚至违法的行为,存在对其演艺事业构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宜昌律师郑磊在线
宜昌郑磊律师咨询
首页 | 离婚 | 民商 | 刑事 | 赔偿 | 咨询律师 | 宜昌律所 | 律师收费标准 | 宜昌

宜昌律师在线网(15law.com) 版权所有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