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到单位上班吗? 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2017)粤民申9200号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相关合同的效力。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何以琛起诉时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法律顾问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也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除考虑双方的陈述外,还应结合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作出判断。 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何以琛在工作日需在公司打卡上班考勤,出勤时间与正常上班时间相同,何以琛接受公司的管理,为公司办理法律事务,公司则每月向何以琛支付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上述特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二审判决认为何以琛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 双方之间既存在劳动关系,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本院分析如下: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照本案,何以琛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向公司隐瞒自己的律师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违反《办法》而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故应为有效合同。何以琛根据有效的劳动合同向公司主张合法权利,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4号案件中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律师身份,存在过错,与本案事实不同。律师行业协会对专职律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处罚,属于行业管理行为,法院不作干涉。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