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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17
摘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宜昌市律 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司法局 宜昌市律师协会
宜市中法〔2018〕39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宜昌市律 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结合宜昌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其委 托律师代理申诉。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其咨询在人民法院值班的 律师,也可以引导其自行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提出申请。

第二条律师代理申诉适用以下案件:
(一)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 法院申诉的案件;
(二)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经再审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
(三)          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律师代理申诉,实行依法、公开、便民、自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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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四条律师代理申诉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一)          听取申诉人诉求,询问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二)          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 立案条件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
(三)          对经审查符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立案条 件的,为申诉人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委托代为申诉;
(四)          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申请法 律援助;
(五)          接受委托后,代为提交申诉材料,接收法律文书, 代理参加听证、询问、讯问和开庭等。

第五条’律师代理申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为申诉人免费提供案件咨询、法律释明、化解息诉 等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二)          与申诉人达成申诉代理协议的,代理费用按照规定 的收费标准收取,禁止风险代理;
(三)          不得泄露咨询、代理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或其他 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知悉的案件信息;
(四)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虚假承诺^

第六条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工作费用:
(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律师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向承办 律师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由其与律师事务 所签订申诉代理协议,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协商收费。

第七条建立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有 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律师代理申诉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在律师协会或县市区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 责律师代理申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司法局、 宜昌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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