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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总工会如何处理工伤赔偿案?

来源:湖北省信访局 作者:复查复核办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29
摘要:宜昌总工会如何处理王某工伤赔偿案?一、了解工伤赔偿案件基本情况;二、宜昌市总工会调查处理工伤赔偿案的经过;四、对于宜昌市总工会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总结。
宜昌总工会如何处理王某工伤赔偿案?

一、工伤赔偿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男,44岁,汉族,家住当阳市玉泉街道,系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人。
2012年8月13日,王某在三峡物流园三号冷库3楼砌墙时,因去捡横放在墙上的电线,从7米多高的墙上摔下,导致左膝受伤。事发后,王某被立即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王某请求工会给予援助,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工伤待遇。宜昌市总工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文件,积极协调,及时申请仲裁,最终化解了这起历时三年的工伤赔偿案。

二、宜昌市总工会调查分析
经宜昌市总工会调查,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和《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有理由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王某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三款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王某案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宜昌市总工会积极协助王某依法维权,处理工伤赔偿相关事宜。


宜昌市总工会如何处理工伤赔偿案?

三、宜昌市总工会处理工伤赔偿案的经过
2012年10月11日,王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申请。
2012年12月3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王某被认定为工伤。
2013年9月22日,王某向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013年12月13日,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王某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
2014年1月7日,宜昌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邬某取得联系,要求其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到宜昌市总工会进行调解。
2014年3月11日,宜昌市总工会召开有渝万建设公司负责人邬某、当事人王某、工会调解代表参加的“三方”协商会议。虽反复沟通,耐心协调,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邬某表示:需要请律师进行核算后再给予答复。
2014年4月1日,宜昌市总工会再次与邬某联系。邬某拒绝调解,要求仲裁。市总工会考虑到王某经济困难,提供法律援助,聘请律师协助王某在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14年5月8日下午,王某工伤待遇案在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经过庭前协商、开庭审理及庭后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是王某与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是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工伤待遇70000元整,于2014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到位。

四、对于宜昌市总工会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总结。
(一)劳动关系确认问题。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情况中,劳动者刚上班,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过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无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十分普遍。
(二)工伤责任主体明确问题。建筑企业用工往往具有临时性。工程项目分割、层层转包,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此类情况十分常见。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各方往往相互推诿,工伤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是处理工伤维权诉求的重要基础,必须依法依规,及时确认,才能顺利导入法定途径,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复查复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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