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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民间借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19
摘要: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保全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吗?
郑磊律师:民间借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应该起诉债务人的配偶吗?
郑磊律师: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如果该债务的书面合同或借条等等只有夫妻一个人签字,而且金额较大,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那就没有必要起诉债务人的配偶。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保全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吗?
郑磊律师:可以的。保全措施能够有效保障债务人转移财产,使将来生效的判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三、民间借贷案中,查封房屋后,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办?
郑磊律师:如果对房屋进行查封,那么在没有原告认可,被告分割共同所有的房屋是无效的行为。《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四、民间借贷的债务人不离婚可以析产吗?
郑磊律师:不可以。执行程序中,夫或者妻不能对共同财产提起析产诉讼,进而要求中止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执行时,没有承担还款责任的被告配偶,可以以先析产再执行为由请求停止执行吗?
郑磊律师: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被告配偶的财产份额。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规定了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但如果被告配偶没有提起诉讼,法院也没有停止执行的必要。

文章由郑磊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总结所得,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宜昌律师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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